第 1 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製自用飼料:指自製自用飼料戶自製且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
動物之飼料。
二、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三、ppb: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四、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五、小雞: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雞。
六、中雞:指四週齡以上,未滿十週齡之雞。
七、大雞:指十週齡以上,尚未產蛋之雞。
八、蛋雞:指開始產蛋之雞。
九、種雞:指肉用種雞及蛋用種雞。
十、肉雞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雞。
十一、肉雞後期:指四週齡以上之肉雞。
十二、哺乳豬:指體重未滿十五公斤之豬。
十三、仔豬:指體重十五公斤以上,未滿三十公斤之豬。
十四、中豬: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未滿六十公斤之豬。
十五、大豬: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未滿九十公斤之豬。
十六、肉豬肥育: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尚未出售之肉豬。
十七、小鴨: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鴨。
十八、肉鴨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鴨。
第 3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及肉雞前期:50ppb。
二、肉雞後期:100ppb。
三、哺乳小豬及仔豬:50ppb。
四、中豬、大豬及肉豬肥育:100ppb。
五、小鴨及肉鴨前期:25ppb。
第 4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30ppm。
二、哺乳小豬:60ppm。
三、仔豬:50ppm。
四、中豬、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
25ppm。
第 5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120ppm。
二、哺乳小豬及仔豬:130ppm。
三、中豬:110ppm。
四、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100ppm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