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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40043021A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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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製自用飼料:指自製自用飼料戶自製且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
    動物之飼料。
二、黃麴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總合。
三、ppb: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四、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五、小雞: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雞。
六、中雞:指四週齡以上,未滿十週齡之雞。
七、大雞:指十週齡以上,尚未產蛋之雞。
八、蛋雞:指開始產蛋之雞。
九、種雞:指肉用種雞及蛋用種雞。
十、肉雞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雞。
十一、肉雞後期:指四週齡以上之肉雞。
十二、哺乳豬:指體重未滿十五公斤之豬。
十三、仔豬:指體重十五公斤以上,未滿三十公斤之豬。
十四、中豬: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未滿六十公斤之豬。
十五、大豬: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未滿九十公斤之豬。
十六、肉豬肥育: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尚未出售之肉豬。
十七、小鴨: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鴨。
十八、肉鴨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鴨。


第 3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及肉雞前期:50ppb。
二、肉雞後期:100ppb。
三、哺乳小豬及仔豬:50ppb。
四、中豬、大豬及肉豬肥育:100ppb。
五、小鴨及肉鴨前期:25ppb。


第 4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30ppm。
二、哺乳小豬:60ppm。
三、仔豬:50ppm。
四、中豬、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
    25ppm。


第 5 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120ppm。
二、哺乳小豬及仔豬:130ppm。 
三、中豬:110ppm。
四、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100ppm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