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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40042838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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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告事項:
訂定「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一、含有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
    ,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使用於飼料或
    飼料添加物之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反芻動物之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臟及
    其他屠體,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之飼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