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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4174116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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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訂定「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詳如附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