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以聚合酶連鎖反應法(PCR)定性檢測種畜禽基因型,每樣品收費新臺幣
一千元,並得檢測三個基因品項;超過者,為另一樣品,得再檢測三個基
因品項,以此類推。
前項基因品項,包含下列項目:
一、豬:緊迫基因(PSS)、多產基因(ESR)及粒線體基因。
二、牛:牛淋巴球黏力缺失症基因(BLAD)、牛單譜症基因(DUMPS)、
牛瓜胺酸症基因(CITR)、牛脊椎畸形複合症基因(CVM)、牛性別
基因。
三、山羊:黏多醣症基因(G6S)。
四、雞:熱休克蛋白基因(HSP70)、多產基因(ESR)、泌乳素基因
(PRL)、泌乳素接受體基因(PRLR)。
第 3 條
以微衛星型遺傳標記定性檢測者,每樣品收費新臺幣三千二百元,並得檢
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超過者,為另一樣品,得再檢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
,以此類推。
適用於前項遺傳標記品項之動物,包括豬、牛、水牛、山羊、水鹿、梅花
鹿、雞、兔、鴨、鵝。
第 4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