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農田排水執行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40082531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與農田水利會,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有關農田排水及其執行相關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計畫工作項目如下:
(一)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
(二)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工程。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指於行政院核定本計畫之
    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範圍內,已完成流域整體治理規劃
    ,其上游由農田水利會管轄之農田排水需一併辦理改善者,或屬農田
    水利會之水門、渡槽、倒虹吸工、制水門等相關取水構造物,致影響
    渠道排洪及阻礙水流之瓶頸構造物,規劃報告書有建議配合改建者。
    前項工程,由本會全額補助農田水利會辦理。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工程,指頻繁遭受水患
    侵襲之主要農作物產區,已完成農糧作物保全治理規劃範圍內,農田
    排水與既有排水系統之銜接段及瓶頸段水路需進行改善者。
    前項改善工程之範圍,由本會農糧署完成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農糧作
    物保全治理規劃報告,並提送經濟部核定後據以實施。
    第一項工程位於農田水利會轄區者,由本會全額補助農田水利會辦理
    ;非屬農田水利會轄區者,由本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五、本計畫各項工程工務處理程序,除本注意事項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會
    相關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本計畫補助之工程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計畫核定項目,不得移作他用。


七、農田水利會就擬辦理之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應依核定之流域整
    體治理規劃成果,研提擬辦工程計畫書送本會勘選;其作業,本會得
    邀請專家學者,會同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辦理。
    農田水利會應於勘選完成後,依勘選意見提報工程執行計畫書,送本
    會審查。
    農田水利會提報擬辦工程計畫書及工程執行計畫書之時間,由本會依
    計畫及經費核定時程,另行通知。


八、農田水利會提報之工程執行計畫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提送經濟部
    核定,修正時,亦同。


九、經依前點核定之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農田水利會應依本會農田
    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及農田排水工程規劃、設計參考手
    冊辦理工程設計,其工程設計原則及設計初稿,依工程類別送本會審
    核同意後辦理。
    前項工程設計應依技師法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實
    施技師簽證。


十、本計畫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農田水利會應於核定經費額度內編
    製預算,如遇特殊原因致編製預算超過核定經費或經變更設計超出核
    定經費時,應自行籌增財源後辦理。


十一、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就擬辦理之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工
      程,應依經濟部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農糧作物保全治理規劃
      報告,提報擬辦工程計畫書,其相關程序及原則準用第七點至前點
      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除急迫性工程確有必要先行施工者外,應於施工前完成用地
      取得。
      前項先行施工應於施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十三、本計畫工程用地之經費由地方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自籌之,本會不予
      補助。


十四、本會補助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本計畫之各項工程,依下列規
      定辦理請撥款:
(一)各該單項工程發包後,應檢附契約書封面影本、收據、請款明細表
      、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件函報本會。請撥各項工程所需總經費,
      以百分之三十以下為限。
(二)各該單項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前已撥付整體經
      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應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工程進度
      表等相關文件函報本會,累計請撥各項工程所需總經費,以百分之
      七十以下為限。
(三)各該單項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本會前已撥付整體經
      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應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工程進度
      表等相關文件函報本會,累計請撥各項工程所需總經費,以百分之
      百以下為限。
      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每月應檢視實際執行進度,如期
      辦理經費之請領,請款作業執行情形,本會將列為後續工程核列時
      之評比項目。
      各項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決算後,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相片(同一
      地點及角度)、工程起迄點座標、計畫成果等相關電子檔資料送本
      會審查。


十五、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本會主管
      計畫經費處理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各項工程之發包賸餘款、違約金、罰款或收入款,應依本會補助經
      費比例繳還本會。


十七、各項工程完成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訂定維護管
      理計畫及防災應變計畫,逐年編列預算,妥善維護管理。
      前項維護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本會將列為後續工程核列時之評比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