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與農田水利會,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有關農田排水及其執行相關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計畫工作項目如下:
(一)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
(二)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工程。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指於行政院核定本計畫之
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範圍內,已完成流域整體治理規劃
,其上游由農田水利會管轄之農田排水需一併辦理改善者,或屬農田
水利會之水門、渡槽、倒虹吸工、制水門等相關取水構造物,致影響
渠道排洪及阻礙水流之瓶頸構造物,規劃報告書有建議配合改建者。
前項工程,由本會全額補助農田水利會辦理。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工程,指頻繁遭受水患
侵襲之主要農作物產區,已完成農糧作物保全治理規劃範圍內,農田
排水與既有排水系統之銜接段及瓶頸段水路需進行改善者。
前項改善工程之範圍,由本會農糧署完成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農糧作
物保全治理規劃報告,並提送經濟部核定後據以實施。
第一項工程位於農田水利會轄區者,由本會全額補助農田水利會辦理
;非屬農田水利會轄區者,由本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五、本計畫各項工程工務處理程序,除本注意事項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會
相關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本計畫補助之工程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計畫核定項目,不得移作他用。
七、農田水利會就擬辦理之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應依核定之流域整
體治理規劃成果,研提擬辦工程計畫書送本會勘選;其作業,本會得
邀請專家學者,會同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辦理。
農田水利會應於勘選完成後,依勘選意見提報工程執行計畫書,送本
會審查。
農田水利會提報擬辦工程計畫書及工程執行計畫書之時間,由本會依
計畫及經費核定時程,另行通知。
八、農田水利會提報之工程執行計畫書,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提送經濟部
核定,修正時,亦同。
九、經依前點核定之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農田水利會應依本會農田
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及農田排水工程規劃、設計參考手
冊辦理工程設計,其工程設計原則及設計初稿,依工程類別送本會審
核同意後辦理。
前項工程設計應依技師法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實
施技師簽證。
十、本計畫農田排水治理及改善工程,農田水利會應於核定經費額度內編
製預算,如遇特殊原因致編製預算超過核定經費或經變更設計超出核
定經費時,應自行籌增財源後辦理。
十一、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就擬辦理之設施區域及農田排水瓶頸改善工
程,應依經濟部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農糧作物保全治理規劃
報告,提報擬辦工程計畫書,其相關程序及原則準用第七點至前點
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除急迫性工程確有必要先行施工者外,應於施工前完成用地
取得。
前項先行施工應於施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十三、本計畫工程用地之經費由地方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自籌之,本會不予
補助。
十四、本會補助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本計畫之各項工程,依下列規
定辦理請撥款:
(一)各該單項工程發包後,應檢附契約書封面影本、收據、請款明細表
、納入預算證明等相關文件函報本會。請撥各項工程所需總經費,
以百分之三十以下為限。
(二)各該單項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前已撥付整體經
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應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工程進度
表等相關文件函報本會,累計請撥各項工程所需總經費,以百分之
七十以下為限。
(三)各該單項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本會前已撥付整體經
費執行達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應檢附收據、請款明細表、工程進度
表等相關文件函報本會,累計請撥各項工程所需總經費,以百分之
百以下為限。
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每月應檢視實際執行進度,如期
辦理經費之請領,請款作業執行情形,本會將列為後續工程核列時
之評比項目。
各項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決算後,應檢附施工前、中、後相片(同一
地點及角度)、工程起迄點座標、計畫成果等相關電子檔資料送本
會審查。
十五、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本計畫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本會主管
計畫經費處理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各項工程之發包賸餘款、違約金、罰款或收入款,應依本會補助經
費比例繳還本會。
十七、各項工程完成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訂定維護管
理計畫及防災應變計畫,逐年編列預算,妥善維護管理。
前項維護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本會將列為後續工程核列時之評比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