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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41472695號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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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主 旨:
訂定「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
列及販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本公告之零售市場,係指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之零售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