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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農田排水建立民眾參與機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40082542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農田水利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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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民眾瞭解本會辦理流域綜合
    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有關農田排水之相關內容,並依流域綜合
    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與民眾協商溝通
    之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民眾,指在地居民或民間團體。


三、為促進與民眾之溝通及意見交流,本計畫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指定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一人
    ,擔任本計畫之單一溝通窗口及治理工程個案溝通窗口,並報本會備
    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溝通窗口應彙整地方民情、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初步溝通對策,並
    追蹤溝通活動結果及其後續辦理情形。


四、本計畫補助之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將工程執行計畫書提報至本會審
    議前,應提供民眾充分表達意見之管道,必要時,得邀集民眾與相關
    機關、單位召開說明會。


五、本計畫補助之地方政府與農田水利會於接獲民眾關切或陳情時,得依
    個案回覆民眾疑慮,並視需求召開說明會,說明工程內容、期程及預
    期效益,協調各項施工介面、交通環境維持及地方協助配合等事項。


六、工程施工期間,民眾如發現有施工品質不良、危害公共安全、居住環
    境及工程進度緩慢等缺失時,可循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程序辦理。
 

七、本計畫重要內容與溝通窗口人員之職掌、單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
    箱帳號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於本會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專屬網頁。


八、本計畫補助之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應尊重民眾所提出之意見,在不
    違反水患治理目的、工程效益且不影響本計畫進度之情況下,依相關
    法令規定妥善處理。


九、本會得將本計畫補助之地方政府及農田水利會辦理治理工程之落實民
    眾參與機制執行情形,納入後續年度計畫補助工程之評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