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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砂觀測站環境評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水保防字第1111866957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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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維持土砂觀測站觀測視野之清晰及周邊場域環境整潔,俾利提升觀
    測站觀測視野內容之能見度以強化防災應變能力並提供國內外防災研
    究單位加值應用,同時辦理外賓學者現地參訪能完整呈現觀測站監測
    設施,特訂定本評比要點。
二、評測及受測單位:
  (一)評測單位:土石流防災中心
  (二)受測單位:各分局
三、辦理方式:
  (一)防汛期(五至十一月)當月份每兩週辦理一次週評及一次月評,共
      計三次評比;非防汛期(一至四月及十二月)當月份僅辦理一次月
        評,共計一次評比。
  (二)週評作業:由土石流防災資訊網頁檢視辦理,檢視觀測站之 CCD
        攝影機觀測視野及場域,考評內容及配分詳附表一所示;資料完
        成後每週寄送至各分局承辦同仁電子信箱。
  (三)月評作業:至固定式觀測站現地辦理,檢視觀測站之周遭環境整
        潔及防砂壩標尺粉刷完整度,詳考評內容及配分詳附表二所示;
        資料完成後每月隨總評分成果一同發文至各分局。
四、評比計算標準:
  (一)防汛期間各觀測站辦理之每次週評評分佔當月總評分百分之三十
        ,月評評分佔當月總評分百分之四十,非防汛期間各觀測站僅辦
        理一次月評,其當月總評分以月評分為主;當月總評分結果於次
        月十五日前行文至各分局。
  (二)各分局轄內觀測站當月總評分計算說明:
     1、防汛期:
        (1)總評分=(轄內各觀測站累計總分)/轄內觀測站總數量
        (2)單一觀測站總分 =第一次週評分*30%+第二次週評分*30%+當
            月月評分*40%
      2、非防汛期:
        (1)總評分=(轄內各觀測站累計總分)/轄內觀測站總數量
        (2)單一觀測站總分=當月月評分
   (三)辦理週評時,觀測站適逢檢修或其他原因無法上線檢視時,則該
        站當次週評不納入當月評比;另外司馬庫斯觀測站因無架設CCD攝
        影機無法進行週評改以月評為主。
    (四)辦理月評時,該站若為崩塌觀測站或其他無設置標尺之觀測站,
        則月評作業僅進行附表二內容之「觀測站周遭環境整潔」項目評
        比。
五、評比獎懲:
    (一)各分局轄區觀測站年度評比之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簽報
        辦理敘獎。
    (二)各分局轄區觀測站年度評比之總平均成績低於七十分以下者,提
        送本局主管會報檢討。
六、本評比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行政規則程序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