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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法字第1050162038號 函
法規體系: 法制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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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
    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提升本會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之水準,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法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下稱法律案)、法規命令訂定或修正(下稱法規命令案)之法制作業。
    但不包括下列法律或法規命令:
  (一)有關本會及所屬機關組織、人事之法律或法規命令。
  (二)未依其他法律授權,僅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收費標準
      。
  (三)依法律規定,應由該法所定主管機關會同本會訂定之法規命令。
  (四)法規命令訂定或修正之條文數未超過十條。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開:指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網站公布法律案之草案或修正草案總說
      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接受各界提供意見。
  (二)先期溝通:指業務承辦單位就主管法律案,向相關立法委員溝通及
      交換意見。
  (三)業務承辦單位:指本會負責草擬主管法律案、法規命令案之一級單
      位及所屬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定公開之期間,條約或協定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約
    或協定未規定者,自網站公布隔日起不得少於十四日,有定較短期間
    之必要者,應於網站公布時,一併公布其理由。


四、業務承辦單位提請本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法律案前,應辦理公開及先期
    溝通,並得視需要辦理公聽會或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同意,延後或免予公開或先期
    溝通:
  (一)情況急迫。
  (二)政策方向尚未成熟或涉及敏感議題。
  (三)內容屬技術性、細節性或程序性。
    法律案或法規命令案內容涉及國際貿易者,業務承辦單位於辦理公開
    及先期溝通時,應依經濟部所定與貿易相關法規踐行國際通知義務應
    注意事項規定,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並知會外國商會。


五、業務承辦單位依前點辦理公開、先期溝通、公聽會或聽證後,應將所
    收到之意見及處理情形填寫於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於提請本
    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時檢附。


六、業務承辦單位提請本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法規命令案時,應事先填寫並
    檢附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本會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主任秘書同意,免予填寫:
  (一)情況急迫。
  (二)政策方向尚未成熟或涉及敏感議題。
  (三)內容屬技術性、細節性或程序性。
  (四)內容無涉性別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