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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德社會經濟協會臺方理事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1110012237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綜合規劃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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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臺德雙方農業合作交流,
    特設臺德社會經濟協會臺方理事會(以下簡稱臺方理事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德社會經濟協會係原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於
    德國波昂成立之「中德社會經濟協會」,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更名為「臺德社會經濟協會」。臺德雙方各設理事會,成員涵蓋學者
    專家及政府官員,臺方理事會由本會委由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以下簡稱農科院)負責籌組。
 

三、臺方理事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臺德社會經濟協會對外合作及規劃發展方向。
(二)討論並審查臺德合作計畫之研究重點與方向。
(三)代表出席臺德社會經濟協會雙方理事聯席會議。
(四)支援協助臺德合作計畫相關工作之執行。
(五)推動本會交辦與德國農業交流有關事宜。


四、臺方理事會理事主席由農科院董事長兼任;副理事主席及其餘理事十
    三人至十九人,由理事主席就具有農業專業之學者專家、農科院董事
    、本會、經濟部及外交部代表或本會指定之團體聘(派)任之。
 

五、臺方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之;農科院董事、本
    會、經濟部及外交部代表或本會指定之團體 之 理事因職務調整時,
    得就新任職者續聘(派)之;學者專家於任期內辭職或因故出缺,得
    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 屆滿之日為止。


六、臺方理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
    負責綜理臺方理事會之幕僚業務。臺方理事會相關行政事務,所需工
    作人員由農科院人員派兼之。


七、臺方理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八、臺方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
    請其他機關(單位)代表或專家列席。
    前項會議由理事主席主持,理事主席因故未能出席,得指定副理事主
    席代理之。理事主席及副理事主席均未能出席,由理事主席指派理事
    一人代理之。


九、臺方理事會辦理相關合作交流、研究業務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