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達下列規模者,應記錄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
:
(一)經營糧食輸入業務者:前一年度輸入糧食數量累計達二十公噸以
上,或當年度單一批次輸入糧食數量達二十公噸以上。
(二)經營糧食加工業務者:具備糧食加工廠,且完成工廠登記。
二、經營糧食輸入業務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記錄之糧食供應來源及
流向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供應來源資料:品名、產地、輸入日期、供應者名稱、進口數量
、批號、存放倉庫。
(二)流向資料:品名、產地、銷售日期、銷售對象名稱、銷售數量、
批號、出貨倉庫。但銷售對象為末端消費者,免逐筆記錄流向資
料。
三、經營糧食加工業務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記錄之糧食供應來源及
流向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供應來源資料:品名、產地、購進日期、供應者名稱、數量、批
號、存放倉庫。但逕向農民收購糧食者,免逐筆記錄供應農民之
姓名及數量。
(二)流向資料:品名、產地、銷售日期、銷售對象名稱、銷售數量、
批號、出貨倉庫。但銷售對象為末端消費者,免逐筆記錄流向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