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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安平漁港區域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3131488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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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院臺農字第一○三○○四五六七九號函。
一、 安平漁港區域:
(一) 由港口南防波堤堤根外側邊緣A 點起,沿南防波堤胸牆外緣線延伸經北馬刺突堤至
A1 點,並轉至漁港南防波堤外之A2 點(A2 點與商港區域範圍C 點一致),再以
平行南防波堤方向至A3 點(南防波堤外50 公尺),續轉沿平行南防波堤至堤頭外
B1 點,由B1 點向西南方向(約S67°W)延伸1,200 公尺至海上B2 點,此界線以北
部分。
(二) 由B2 點轉90 度往北300 公尺至B3 點,續轉90 度往陸側延伸1,290 公尺至C1 點
(北防波堤外70 公尺),再沿平行北防波堤方向(約610 公尺)至C2 點,此界線
以東及以南部分。
(三) 由C2 點沿計畫道路交界線(約193 公尺)至C3 點,向西南方向(約S44°W)延伸
347 公尺至C4 點,再由C4 點轉90 度延伸65 公尺至D1 點,由D1 點往內陸轉90
度延伸342 公尺至D2 點。
(四) 由D2 點沿漁濱路東側線至安北路相交處之D3、D4 點,沿安北路南側線至與城平
路相交之F 點,再向東南沿城平路西側線至與世平一街相交之G 點,此界線以東及
以南部分。
(五) 由G 點沿世平一街南側線至H 點,向東南沿港埠專用區界線(都市計畫3-18 道
路),經Ha、Hb、I 點至J 點,此界線以東部分。
(六) 由J 點往水景橋方向沿港埠專用區邊界,經K 點至原近海泊區北碼頭後側延伸線與
都市計畫港埠專用區邊緣線之交點L1 點,再沿原近海泊區碼頭後側邊緣線至湖內一
街道路邊線點M1 點,續沿湖內一街西側線至魚市場碼頭東側之N 點,此界線以南
及以西部分。
(七) 由N 點沿港埠專用區邊界,經N1 點、O 點、O1 點,再沿運河路南側線往東延伸經
P 點至都市計畫廣場用地西側線P1 點,續依廣場用地西側線至碼頭前緣線Q1 點
止,再往東沿碼頭前緣線至安億橋邊Q 點,此界線以南部分。
(八) 由Q 點向南沿安億橋及安億路邊緣延伸至R 點,再向西沿安億路北側線經R1、R2
點至現有修造船廠邊緣R3 點、R4 點至岸壁S 點,此界線以西部分。
(九) 由S 點跨越支航道往西南側延伸至對岸之港區南側碼頭後側邊緣線端點T 點,並向
西南沿碼頭後側邊線及其延伸線至都市計畫道路邊線之交點U,續向北沿都市計畫
道路港側邊緣線至道路終點V,此界線以北及以東部分。
(十) 由V 點往西南沿都市計畫用地邊緣線至與計畫道路邊緣線之交點W,再向北續沿都
市計畫道路延伸線至檢查碼頭後側線延伸線之交點X,續向西以平行港口航道護岸
堤線延伸至與現有海岸線交點Y,此界線以北部分。
(十一) 由Y 點往東南至南防波堤堤根點A。
二、 附安平漁港區域圖。
三、 本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六農漁字第八六一五四○一○號公告事項一台南市安平
漁港區域劃定範圍,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