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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平地森林園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林務字第1041750016號 函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育樂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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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為加強平地森林園區經營
    管理及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平地森林園區:利用平地造林及自然資源形成之平地森林設置整建
      ,從事景觀保護、森林生態保育與提供遊客從事生態旅遊、休閒、
      育樂活動、環境教育及自然體驗之園區。
(二)平地森林園區計畫:依平地森林園區整體規劃報告內容,訂定平地
      森林園區整體區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綜合性計畫。


三、林務局為辦理平地森林園區之設置、經營管理及計畫審查,應組成平
    地森林園區工作小組,並得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參與。
 

四、林區管理處設置之平地森林園區,應依林務局所定之願景及施政重點
    ,擬訂平地森林園區計畫,由林務局召開平地森林園區工作小組會議
    審查核定。
    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計畫範圍及其現況與特性。
(二)計畫目標及執行策略。
(三)計畫內容:應包括實質計畫、經營管理計畫、分期分區實施計畫及
      保護、利用、建設、經營、管理、經費概算、效益分析。
(四)實施日期。
(五)其他經營管理事項。
 

五、平地森林園區設施之設置,應尊重當地生態資源及特色,避免興建不
    必要之公共服務設施。
 

六、林區管理處為提供平地森林園區導覽服務,得辦理平地森林園區解說
    員培訓,並以當地之居民為優先。
 

七、林區管理處得整合規劃平地森林園區內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
    源,並運用區內空間、建築物,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及資源
    。


八、為提昇平地森林園區服務品質,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林區管理處應辦
    理下列事項,並定期考核及檢討:    
(一)依規定投保平地森林園區公共意外責任險、產險、火險及火險附加
      險等。
(二)訂定緊急救護計畫,每年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訂定颱風及豪雨期間辦理災害緊急通報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連續
      假期等出現大量人潮之安全管理對策、加強遊客安全教育實施計畫
      。


九、平地森林園區因天然災害、人為事故或其他原因,林區管理處足認有
    危及遊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時,得封閉部分或全部之平地
    森林園區、限制遊客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十、為維護生態環境、生態保育及遊客安全,林區管理處得採取人車總量
    管制等限制措施。


十一、林區管理處對平地森林園區內之各項設施及經營項目,應定期檢查
      ,必要時,得請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辦理。


十二、平地森林園區內之設施或資源維護,得以認養方式,由個人或團體
      辦理。並由認養人與林區管理處以書面約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十三、林務局對於平地森林園區之管理經營,應定期進行考核,並得就績
      效良好之林區管理處,依規定辦理敘獎。
 

十四、平地森林園區內遊客中心、會議室、停車場及舞台區等設施之使用
      ,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其收費基準,由林區管理處定之,並陳報林
      務局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