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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停車場收費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1080104094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目/綜合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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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停車場管理,維護行車及
    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管理單位為本會秘書室。
    本要點所稱之車輛,指汽車、機車及自行車。


三、停車場停車位規劃及停放對象如下:
(一)本會東西兩側及後方:
      1.洽公民眾與來賓、出席本會會議或活動之來賓、卸貨廠商、記者
        等臨停車輛(以下簡稱臨停車輛)。
      2.於本會執行公務暫時停放之車輛。
(二)本會地下室一樓:
      1.公務車、身障員工之車輛及員工(含臨時人員)之機車、自行車。
      2.駐會人員(駐點執行業務之廠商及單位)之機車及自行車。
      3.廠商卸貨之臨停車輛。
(三)本會地下室二、三樓:員工、駐會人員之汽車。
    前項第三款停車場,採先到先停方式,實際申請停放地下室汽車停車
    位人數如超出實際停車位數量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一年抽籤兩次
    ,每次抽出半年停放名單。
    管理單位得視停車位需求情形,調整停車區域或樓層。


四、停車證種類、 申請對象及申請規定如下:
(一)公務車輛停車證:本會公務車及經本會核准停放於本會停車場之所
      屬機關公務車 。
(二)員工及駐會人員停車證:
      1.本會員工及駐會人員申請汽車停車證,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行
        照、駕照等證件影本向管理單位申請;汽車之所有人限為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
      2.申請機車或自行車停車證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駐會記者申請各類停車證,應另檢附記者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向管
        理單位申請。
      4.各類停車證,每人限申請一張 。
(三)臨時停車證 :
      1.各單位辦理活動或舉行會議時,應事先向管理單位換證。
      2.活動當日,持受邀來會之證明者,經駐衛警確認放行後,免換證
        入會。無證明者,由駐衛警聯絡活動主辦單位,經該單位同意後
        ,始得換證入會。
      3.廠商卸貨之臨停車輛由駐衛警聯絡相關單位,經該單位同意後,
        始得換證入會。
      4.未申請汽車停車證之員工及駐會人員,如因公務確有必要臨時停
        放本會停車場,得於圓崗登記憑身分證明文件換證入會,並於事
        後補送簽奉核准證明至證明文件換證入會,並於事後補送簽奉核
        准證明至管理單位登記。
    臨時通行之接送車輛(如計程車、復康巴士等)或在本會執行公務車輛
    (郵政、救護、消防、電信、電力、警車)、送報車、垃圾車、快遞車
    ,經駐衛警放行後,免換證入會,任務完成,應即駛離。


五、停車證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有效期間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屆期作廢。
(二)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右方明顯處;機車及自行車之停車證
      應貼於車輛後方明顯處。
(三)停車證不得轉讓、出借、塗改、變造或虛報遺失。


六、車輛停放時間如下:
(一)上班日為早上六時至晚上十時。配合本會門禁管制,晚上十時至翌
      日早上六時,車輛不得進出停車場。但員工有加班、出差、專案奉
      准留守等特殊事由,事先向管理單位報備者,不在此限。
(二)地下室停車場之車輛,除公務車外,不得停放過夜,停車場於平日
      晚上十時至翌日早上六時及假日全天均應淨空。但員工有加班、出
      差、專案奉准留守等特殊事由,事先向管理單位報備者,不在此限
      。
(三)後方停車場之車輛,除公務車、員工收費車輛外,不得停放過夜;
      假日全天均應淨空。
(四)假日因公務而有停車需求者,限停放於東西兩側停車位及後方通道
      車位。
(五)臨停車輛停放時間以四小時為限。但經向管理單位報備者,得延長
      停放時間。
(六)因公務或參加會議之臨停車輛不受前款停放時間限制。

 

七、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
(一)無停車證之車輛禁止進入地下室停車場。
(二)車輛應依規定停放在規劃之區域;公務車位、身障車位、卸貨專用
      停車位僅供特定身分及車輛使用,其他車輛不得停放。
(三)進入本會之車輛應遵守駐衛警之指揮停放,後方停車場停滿時即管
      制進入。
(四)地下室停車場限高二公尺,車輛進入應減速慢行,並依交通標誌動
      線行車,以維安全。
(五)停車場內禁止吸菸、暖車、保養、試車,且應於停車三分鐘內熄火
      。
(六)停車場內之卸貨車輛完成卸貨事宜,應即駛離。
(七)停放停車場之車輛,其車內嚴禁放置爆裂物或任何其他易燃物,如
      因故意或過失造成公共設施或其他車輛之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八)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九)因公務需要或特殊狀況,而有使用、清理或維修場地時,由管理機
      關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權人)移離車輛。未配合辦理者,管理單
      位得將車輛移置妥適之停車場地,其相關費用由駕駛人(或車輛所
      有權人)負擔。
(十)在本停車場內發生擦撞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
(十一)為維護停車場環境整潔,不得在停車場放置物品,如經勸導未在
        規定期限內移除者,將視為廢棄物處理。
(十二)本會停車場僅提供車輛停放,不負任何保管之責。
(十三)其他應遵守之相關法令及規定。


八、收費基準及費率如下:
(一)員工及駐會人員汽車:月繳停車租金新臺幣六百元,季繳新臺幣一
      千六百二十元,半年繳新臺幣二千八百八十元,年繳新臺幣五千四
      百元。
(二)下列車輛免收費:
      1.公務車。
      2.臨停車輛。
      3.員工及駐會人員之機車、自行車。
      4.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員工及駐會人員之車輛。
      5.駐會記者經管理單位核准停放於本會之車輛。
      6.其他機關經管理單位核准暫時停放於本會之車輛。


九、收費及退費方式如下:
(一)員工申請停車位,經管理單位核准通知後,停車租金自薪資扣繳。
(二)停止使用停車位者,應繳回停車證,並提前七日通知管理單位,辦
      理退還預收之租金,其結算退費以月計算,並於次月起算。
    前項停車租金收入依規定解繳國庫。


十、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經屢勸不聽者,將通知單位主管,並簽
    請長官同意後停止使用停車場一年,其停車證作廢,預收之停車租金
    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