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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40.64%加保扶水懸劑等四種農藥為禁用農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3148980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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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40.64%加保扶水懸劑」、「44%加保扶水懸劑」、「37.5%加保扶水溶性
袋裝可濕性粉劑」及「24%納乃得溶液」等四種農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製造、加工及輸入,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禁止
販賣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