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執行清疏工程,
規範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提案申請:
(一)執行機關提報預定辦理清疏工程應檢附「水土保持野溪淤積土
石清疏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表一),以及填報「預定辦理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明細表」(附表二或附表三)。
(二)提報程序如下:
1.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
(1) 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案件,由該公所填列附表
二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查核後提報。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自行提報案件及公所陳報
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
函報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3) 分局應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案件,併同自行
提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
後,函報本局辦理審查。
2.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1) 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案件,由該公所填列附表
二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查核後提報。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自行提報案件及公所陳報
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
函報分局。
(3) 分局應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案件,併同自行
提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
後,由分局辦理審查。
(三)由分局查核工程施作地點確屬野溪範圍。
三、審查作業:
(一)審查時,依提報經費額度及案件執行機關不同,審查成員分別
如下:
1.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2) 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
代表。
(3) 分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
2.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
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2) 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3) 分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分局之轄區有案件提報者,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分局均應指派代表列席備詢。
四、審查程序:
(一)執行機關報告。
(二)審查評定:依案件性質分為「同意辦理」、「修正後同意辦理
」及「暫緩辦理」三類。
五、核定程序:審查程序完成後,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由
本局依審查結果,循程序簽報核定辦理;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
萬元者,由分局依審查結果核定辦理,並函報本局備查。
六、清疏工程審查及核定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範圍內(不含林班地)之野溪瓶頸段,影響公共設施、
部落居住安全河段優先辦理清疏作業。
(二)本局及分局野溪清疏整體調查規劃優先清疏之野溪。
(三)地方執行機關陳報有清疏必要之野溪。
(四)野溪清疏土石已有妥善處理方式者。
(五)執行機關之工程進度無延宕或工程督導成績優良者。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須先行辦理者,不受提報經費額度
限制,得專案經分局審查,報本局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