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
市售食米抽檢及其結果公布事宜,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用詞定義:
(一)市售食米:指在實體或非實體商店銷售可供人食用之稻米。
(二)實體商店:指可供消費者當場購買食米之商店,如量販店、超級市
場、便利商店、傳統零售商店等。
(三)非實體商店:指供消費者利用電話、網路或其他方式訂購食米之商
店,例如電視購物、廣播電臺購物、YAHOO 奇摩購物中心、PCHOME
線上購物、樂天市場購物網、Pay Easy量販網等。
三、市售食米抽檢工作,以按月抽檢、逐月公布之方式辦理。
四、為執行市售食米抽檢工作,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應組成
「市售食米抽檢小組」(以下簡稱抽檢小組),由分署長擔任召集人,
副分署長擔任副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具米穀檢驗資格人員若干人,
並指派一人為執行秘書。
五、分署應將抽檢小組名單函報本署備查,小組人員如有異動者,亦同,
並應提供抽檢小組參與銷售商店抽樣人員之二吋照片一張,由本署製
發糧食檢查證。
六、市售食米抽檢工作,每一分署每月抽檢包裝食米件數以二十件為原則
,抽檢散裝食米以三家以上為原則,亦得視情況調整抽檢件數及家數
,抽檢原則如下:
(一)包裝食米:
1. 各區分署抽檢之樣品應有十件以上為其管轄廠商(即向分署辦理
糧商登記之廠商)生產之產品為原則。
2. 非實體商店每月隨機抽檢二件至三件。
3. 大包裝(十公斤以上)食米每月隨機抽檢一件至二件。
4. 標示品種產品,每月隨機抽檢一件至二件,檢驗其DNA品種。
(二)散裝食米:
1. 每月隨機抽檢各區分署轄內三家以上販售散裝食米之零售業者,
並將最近一年未經抽檢者優先列入抽檢。
2. 執行市售散裝食米標示檢查,對標示違規或有違規疑義者,應拍
照存證。
七、抽檢商店選定:各區分署原則應於每月七日前完成取樣工作,惟如適
逢農曆年連假則順延。抽檢商店由抽檢小組就其轄區食米實體商店或
非實體商店(二者以下均簡稱商店)隨機選定。同一連鎖商店以不重
複抽檢為原則,惟有特殊情形時,不受此限。
八、執行市售食米抽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向糧商或糧食零售業者出示糧食
檢查證,並告知查核事由。未具糧商登記證之商店,另命其限期改善
,並逕執行抽檢作業。
九、抽樣流程:
(一)執行市售包裝食米品質檢驗時,應隨機價購不同品牌包裝食米各乙
包,但品種鑑定或小於八百公克產品購買同項產品三包(相同碾製
日期)。基於特定查驗目的者,得不受隨機抽樣之限制。
(二)於通路、銷售現場辦理標示檢查,抽檢產品如有問題,應價購留存
。
(三)執行市售散裝食米標示檢查,對產地或標示內容有疑義時,得價購
樣品檢驗。抽樣時,以隨機方式抽取樣品米六百公克(一台斤),
並分裝成二包密封,封口處應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四)填具抽檢紀錄:抽取樣品後應填製「市售食米抽檢資料表」(附件一
),並請商店之業者、其代表人或在場營業人員,於紀錄上簽章確
認或蓋商店章戳。
(五)販賣場所人員如拒絕於紀錄或樣品米密封袋上簽章,執行人員應於
紀錄上記載該事實、執行時間及地點。
十、檢驗流程:
(一)各區分署每月抽檢產品,由本署協助確認是否有重複情形:
1.各區分署每月七日前自市場購回市售食米,應先填製「市售食米
抽樣產品清冊」(附件二),並將電子檔( Excel)傳送本署糧
食產業組,傳送後應以電話與糧食產業組承辦人員聯絡,確認已
收到產品清冊檔案。
2.糧食產業組依各區分署傳送產品清冊電子檔案之先後順序,於當
日或次日前完成彙整比對工作,倘較晚傳送之產品清冊,其所列
產品與較早傳送者有重複情形,則通知較晚傳送之分署該產品不
列入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重複抽樣產品:
(1)產品如有條碼編號:條碼編號及碾製日期均相同者。
(2)產品如無條碼編號:產品品牌名稱、重量與碾製日期均相同
者。
(二)本署彙整之產品清單,應於彙整完成當日傳送各區分署參考。
(三)分署抽樣產品被剔除後,倘抽樣數不足原預定抽檢件數,應於次月
抽檢時補足。
(四)分署應於抽樣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驗),或於三個
工作日內將樣品送達受委託檢驗機關(構)。受委託檢驗機關(構
)應於收受送驗樣品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
(五)對檢驗完成之各項樣品米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檢驗完成所賸餘樣品:依每品牌每公斤購入單價六折之價格銷售
。
2.檢驗用樣品、存檔樣品、備份樣品:併同原包袋妥善保管於冰箱
冷藏六個月。
3.前二目各項樣品米於特殊情形下,得視其品質狀況另定價格出售
;已變質、腐敗者,廢棄之。所得價款依會計帳務處理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一、執行標示檢查工作,應檢查包裝食米之包裝袋或散裝食米之告示牌
,其標示項目,是否符合糧食標示辦法規定:
(一)品名:檢查是否依國家標準所定名稱標示,無國家標準之品名者,
應判別標示是否足以表明內容物名稱。
(二)品質規格:檢查是否標示等級或規格。
(三)產地:檢查是否明確標示產地。
(四)淨重:檢查標示單位是否為公制,倘該重量標示加註誤差值(非必
要標示項目),則須確認是否符合CNS12924包裝食品裝量檢查法之
內容淨量容許負誤差值。
(五)碾製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日期:檢查是否明確標示(年、月、日
),其保存期限或有效日期是否已逾期。
(六)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檢查標示之廠商名稱
、地址、電話是否有造假(查無該等標示資料)或不實(標示之資料
非屬該廠商所有 )情形。
(七)各項標示之字體及大小是否符合規定。
十二、品質檢驗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準備:抽檢小組必須備妥辦理檢驗分析之各項儀器,其中度量
衡儀器,應送經度量衡檢查單位檢查合格,始得操作使用。
(二)樣品米更換包裝袋,並分別於原包袋及新包袋上編寫相同編號:進
行檢驗前,抽檢小組之執行秘書或其指定人員,應就價購之樣品米
更換包裝袋,並分別於原包袋及新包袋上編寫相同編號。
(三)重量檢驗:更換包裝袋後,隨即辦理重量檢驗。
(四)樣品米縮分:檢驗時應依糙米、白米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法等
流程,實施縮分為檢驗用樣品、存檔樣品及備份樣品,並依第二款
所編號碼註記編號。
(五)品質規格檢驗:依據糙米、白米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檢驗法辦理。
1.初驗:由抽檢小組檢驗人員辦理。
2.覆核:由執行秘書或指定抽檢小組人員進行覆核。
(六)資料登錄:品質規格檢驗結果,應於「市售食米品質檢驗紀錄表」
詳予記錄(附件三)。
(七)資料核對:檢驗分析完畢並經覆核無誤後,由召集人再次針對不合
格樣品召集抽檢小組成員共同核對廠商所標示項目資料及查核標示
內容是否有不實、誇張情形,並彙編「市售食米抽檢報告表」 (附
件四)一式二份函報本署。
十三、抽檢不合格產品處理作業:
(一)經檢驗結果有違反規定者,由抽檢分署依「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
驗辦法」第七點之規定,將檢驗結果以公函通知廠商,廠商得於文
到五個工作日內向分署申請復查(包裝標示)或複驗(品質規格及
DNA品種)。申請DNA品種複驗者,應於申請前先向原檢驗機關(構
)繳交檢驗費用,並於申請時檢附繳費憑證。但廠商亦得自行指定
其他家受本署委託之檢驗機關(構)辦理複驗。分署接獲廠商通知
後,應將樣品米寄送指定之檢驗機關(構)。
(二)廠商對於包裝標示或品質規格檢查(驗)結果有疑義者,得於文到
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抽檢分署申請調閱抽檢不合格之樣品。
(三)對於廠商申請包裝標示及外觀品質復查或複驗之產品,由本署糧食
產業組組長擔任召集人,糧食產業組副組長擔任副召集人,召集各
區分署、臺中區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米穀檢驗人員組成複檢小組進行
復查或複驗。
(四)外觀品質複驗應以原備份樣品進行檢驗, DNA品種檢驗由分署逕請
原檢驗機關(構)就原備份樣品進行檢驗。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者,
移由轄管分署開具處分書。
(五)對於申請復查或複驗期過後,未提出複查或複驗或無異議之廠商,
依「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規定開具限期改正通
知書或裁處書,惟該產品如非屬轄內登記之糧商生產,應於三個工
作日內,連同原包袋及樣品米移由管轄分署辦理處分。
(六)不合格產品之限期改善期以十五日為原則,對於違反糧食管理法第
十四條之一第二款之產品,並於裁處書內要求廠商應於三日內完成
下架、一個月內回收完畢。
(七)分署對於當月之抽檢結果,應於次月十日前,將所有不合格產品之
限期改正通知書及裁處書,送會本署(糧食產業組)審核,於確認
無誤後繼續陳核用印。
十四、公布抽檢結果:
(一)本署(糧食產業組)彙整各區分署每月抽檢結果,於次月十五日前
公布所有包裝標示及外觀品質檢驗結果,及 DNA品種檢驗無申請複
驗者之檢驗結果。
(二)對於申請 DNA複驗之產品,於次月三十日前公布複驗結果。
十五、追蹤抽檢:
(一)對於違規產品之追蹤抽檢,由原抽樣分署負責,並於公布抽檢結果
後次月併同定期抽檢辦理,就轄內各通路進行全面抽檢。
(二)經追蹤抽檢合格者,改以每月隨機抽檢其品項;經追蹤抽檢不合格
者,依第十一點及第十二點之規定持續辦理追蹤抽檢。
(三)經追蹤抽檢,原抽樣分署倘未能購得應追蹤之品項者,由本署通知
各區分署列為次月優先購買之品項,並持續追蹤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