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詳細品目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15004325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植物性飼料:
 (一)脫脂米糠、輸入飼料用米糠、麩皮、玉米粉。
 (二)植物油脂。
 (三)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餅)、棉子粕(餅)。


二、動物性飼料:
 (一)飼料用全脂乳粉、飼料用脫脂乳粉、飼料用乳清粉。
 (二)肉骨粉。
 (三)家畜、家禽、水產動物油脂。
 (四)羽毛粉。
 (五)魚粉、魚溶漿(粉)、混合魚溶粉。
 (六)動物性循環原料。


三、補助飼料:
    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
    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下列飼料:
 (一)飼料用胺基酸。
 (二)飼料用礦物質。
 (三)飼料用維生素。
 (四)含有前三款飼料其中二種以上之綜合性飼料用補助飼料。


四、配合飼料:
    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
    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完全飼料及濃縮飼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