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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漁業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及收回幹部船員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處分之執行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31326203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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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31326203A號
 
廢止本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農授漁字第○九九一三二一六八八號令核
釋「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業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及第二項
規定收回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處分之執行方式」,並自即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