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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9008318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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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基金以累積總額新臺幣五億元為目標,統籌循環運用。


三、本基金之財源如下:
(一) 原農田水利會四十九年度調整增加之普通會費提撥之收入。
(二) 原農田水利會歷年提成撥存之災害準備金。
(三) 其他由本會指定為本基金之款項。
(四)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本基金之管理事項,由本會設置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管理會)辦理。
    前項管理會之組織設置要點,由本會定之。


五、本基金於臺灣土地銀行設立專戶。


六、臺灣土地銀行對於本基金戶存款,應給予利息,其利率依契約定之。


七、本會農田水利署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於清償原農田水利會時期
    所貸款項時,除逕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還款手續外,應將償還日期及
    本息金額填具還款報告單分別送請本會及管理會備查。


八、管理處於本基金所貸款項到期未清償或將貸款移作他用時,除依約辦
    理外,由本會派員監督
    整理其財務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


九、本基金經管理會決議解散時,原農田水利會依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
    規定所提撥金額之本息,應歸屬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分基金,其
    餘歸屬本會。


十、本基金之年度管理運用收支情形及業務報告,管理會應於次年四月十
    五日前函報本會備查。


十一、本基金管理所需經費,由管理會編列預算,報經本會核准後,由本
      基金存款利息支應之;其經費變更或追加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