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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10701860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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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要點第四點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
在台中市西屯區大有二街十七號六樓。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田水利
處處長兼任,委員由各農田水利會會長及農委會遴派代表二人兼任,並設
常務委員九人,組織常務委員會,其中三人由主任委員及農委會派委員擔
任,其餘六人,由水利會委員中分區推選兼任之,任期以該屆本職之任期
為任期。


第 4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基金之籌集保管事項。
二、關於基金之營運調度事項。
三、關於基金貸款之審議稽核事項。
四、關於基金之收支報告事項。
五、關於政府水利建設基金聯繫事項。
六、關於協助農田水利會推行農田水利業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基金管理事項。
前項職掌,除有關業務方針,年度預算須經全體委員會議議決者外,均授
權常務委員會執行。


第 5 條
本會每六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每二個月舉行常務委員會議一次,如有
必要或半數委員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
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貸款之審議,經決議通過後,函報農委會備查。


第 7 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兼任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職員五人至七人由主任
委員派用或調用,但得視業務情形,經常務委員會決議增減之。


第 8 條
本會因業務實際需要,經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得聘請金融、水利及法律等專
家三人至五人為顧問。


第 9 條
本會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及調用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分別
酌支出席費及車馬費。


第 10 條
本會經費應編列預算,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函報農委會核准後,由基金
存款利息收入內撥充之。


第 11 條
本會每年五月月底,將基金管理運用及收支情形,編制業務報告,函報農
委會備查。


第 12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報請農委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