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對於本會替代役農業服務役
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服勤及生活之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各單位及受委託單位就役男之管理權責分工如下:
(一)人事室:統籌役男一般性管理事務。
(二)秘書室:役男宿舍、交通車、宿舍保全及相關之勞務採購工作。
(三)服勤單位:役男勤務分派、工作指導、服勤管理及考核工作。
(四)宿舍管理人員:協助辦理役男早、晚點名、內務檢查、維護宿舍安
全、晚間疾病看護、緊急事件通報、每月召開役男住宿、管理協調
會等備勤時間管理工作。
三、服勤單位管理役男應注意事項及役男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服勤單位管理役男應注意事項
1、服勤單位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
2、服勤單位派遣役男勤務應以輔助性勤務之項目及內容為限,並應
指定適當人選,擔任役男輔導員,主動關心,並對其提供各項指
導、諮詢。
3、服勤單位或管理幹部對所屬役男應輔導其適應新環境;嚴禁發生
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役男情事。
4、服勤單位得停止役男放假,於放假日執行勤務,役男並得於六個
月內申請補休;補休之時間,以實際時數或天數計算。
5、本會各單位因緊急性業務需要,得簽經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許可後
,依勤務需求調派服勤單位役男統籌運用。
(二)役男應遵守事項
1、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務
態度,重視行政倫理,主動積極,不逃避推諉;役男不得於服勤
或備勤期間有飲酒行為,違者依規定予以嚴懲。
3、役男上、下勤應以感應卡於刷卡機刷到與刷退;感應卡限役男本
人使用並應妥慎保管,不得轉借、塗改、冒用或變造,離職前應
繳回。每日服勤時間為八小時,除特殊情況經簽奉主任秘書核准
調整上、下勤時間外,每日上勤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以前,至
遲不得超過八時四十五分;下勤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以後。但
服勤單位因業務需要,得延長或調整服勤時間;役男得於三個月
內申請以延長之服勤時間減免服勤時數,於服勤單位主管指定之
處所備勤休息。
四、役男差假之核給權責、限制及其他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准予核給之假別及天數,由服勤單位主管依
權責核給。但事假超過五天或病假超過十天者,由主任秘書以上長
官核給。
(二)榮譽假之核給,依下列規定:
1.以日核給者,按日數放假,其放、收假時間與請、放假相同;以
時核給者,按時數放假,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
2.榮譽假應於三個月內請畢。但因服勤單位業務需要,簽經服勤單
位主管核可放寬請休期限者,不在此限。
3.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
於軍事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內政部、內政部役政
署或本會核給者,不在此限。
(三)役男因勤務之需奉派出差者,比照本會員工於事前簽奉核定辦理,
所需費用依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支給;出差當日始可離開服
勤單位或宿舍,差畢應即返回服勤單位或宿舍。
(四)役男請假,除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嚴格管制事、病假之核
給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役男請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主管同意後,始得離開指定處所
。但有緊急狀況者,得以電話報備,並於事後補填請假單。
2.除病假、公出(差)、公假外,請假經核准後,上午請假四小時
者,於假期前一日下勤後即可離開,當日中午一時三十分前返回
本會刷到服勤;下午請假四小時者,當天服勤滿四小時後即可離
開,並應於次日依前點第二款第三目規定刷到服勤。
3.申請事假,得以時數或日數計算;並應於一個月內,由服勤單位
排定日期要求役男補勤完竣,或以榮譽假折抵。其無法實施補勤
者,服勤單位應避免核予事假。
4.申請病假:
(1)病假應於當天申請,於服勤期間外出就醫完畢後,應立即返回
服勤機關,並依規定刷到、刷退。但因發燒、行動不便等特殊
病況需在宿舍休養者,應事先報備,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2)申請病假四小時以下者,應於事後出具掛號相關證明;超過四
小時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3)役男就醫治療,應於臺北市之合法醫療機構。但有正當理由報
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4)因病休養者,應檢具醫療診斷證明書,由服勤單位主管衡量役
男實際之身心狀況,核予在服勤機關、宿舍或住、居所等適當
處所休養。
(5)復健、牙醫等非急要性疾病,役男宜利用下勤時間就醫。
五、役男之生活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息:
1.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外,役男應於宿舍或本會指定處所備勤
休息。但屬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返家住宿。
2.役男伙食由個人自理,每週一至週四下班後,至晚間九時為處理
私人事務時間,晚間九時點名以後應於宿舍備勤,未經准許不得
擅離宿舍。
3.週一至週四晚間九時至十時備勤期間,役男因正當事由外出,應
確實填寫外出登記表(應具體敘明事由),並經宿舍管理人員或管
理幹部核可,外出活動範圍限於臺北市及新北市地區。
4.役男簽經主任秘書專案核准於晚間外出進修補習者,應於晚間十
時以前返回宿舍晚點名,且不得再以其他理由申請外出。但因處
理公務加班經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於晚間十時前返回宿舍晚
點名累計超過五次者,廢止其專案核准。
5.役男申請外出進修補習每週以二次為限,其他正當事由申請外出
每週以一次為限。
(二)服裝儀容
1.役男服勤時應依規定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識別標誌
,衣著保持整潔、筆挺,衣服不外露、不捲袖,鞋、襪應著黑色
,皮鞋保持光亮(如附圖一)。
2.外出衣著應整齊。
3.頭髮定期修剪,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鬍鬚
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如附圖二)。
4.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5.每月一日、十六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由服勤單位輔導人
員實施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者,於一週內實施複檢。
(三)住宿
1.宿舍之環境清潔應由役男共同維護,床組、衣櫃、桌椅、棉被、
枕頭等生活基本設備由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負責維修及管
理,其餘日常生活用品由役男自行準備。
2.役男寢室內床位不得任意調換及移動,並由管理幹部製作個人名
條標示。
3.內務一律依規定放置整齊,經常保持清潔,並輪流擔任清潔工作
(如附圖三)。
4.換洗衣物應於曬衣場吊曬。
5.寢室內請使用具過載安全裝置之延長線,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
線、有線電視,並禁止使用電爐、瓦斯爐等高耗電量電器用品。
6.嚴禁外人留宿,不得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7.隨手關燈,節省用電,並依規定作息,宿舍夜間十一時關大燈,
十二時以後一律熄燈就寢。
8.役男集中住宿應注意安全與安靜,不得有賭博、喝酒、濫用藥物
、喧嘩等妨害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等不良行為。
9.役男於晚間遇緊急事件時,應立即通報宿舍管理人員,並由其聯
繫役男服勤單位及人事室。
10.役男於宿舍除須遵守本會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外
,並須遵守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所訂之相關規定。
(四)行的方面:
1.行進時應抬頭挺胸,不得勾肩搭背,嘻笑玩鬧。
2.服勤及備勤期間外出,需使用交通工具者,應搭乘公務車或大眾
運輸工具,嚴禁駕駛車輛或騎乘機車。
六、役男應予獎勵、懲處之事由、種類、方式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
條、第五十七條及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役男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得於懲處核定書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內政部役政署提出申訴。
役男因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當管教或冤屈不平案件,得向本會
、內政部役政署逐級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