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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噸位一百以上赴三大洋作業鮪延繩釣漁船電子回報漁獲資料輔導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606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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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赴太平洋、印度洋、大
    西洋(以下簡稱三大洋)作業之總噸位一百以上鮪延繩釣漁船以電子
    方式回報漁獲資料,特訂定本措施。
二、總噸位一百以上赴三大洋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除大西洋大目鮪組漁
    船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前完成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
    備,並經中華民國財團法人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
    協)測試合格,並以該電子回報設備持續正常回報漁獲資料者,其漁
    業人得申請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所購置筆記型電腦之補助費。
三、漁業人申請前點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格式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
    件,送所屬產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審查文件是否齊備,文件齊備者
    轉送本會漁業署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費: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後購置為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所
    購置筆記型電腦之發票正本(發票日期不得塗改)。
(二)經對外漁協確認以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三)補助費領款收據一份(格式附件二)。
(四)漁業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
    帳號應清晰可見)。
四、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為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所購
    置筆記型電腦之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六、申請時間: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七、補助金額:每艘漁船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但所購置為回報
    電子漁獲資料之筆記型電腦之金額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漁業人實
    際購置之金額補助。
八、補助艘數:補助艘數以二百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順
    序決定,倘申請案件逾二百艘,由達二百艘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