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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試應字第112214013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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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蟲劑
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菌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ELISA檢測,以四十件樣品為單位,每單位檢測一
種病原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5 條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RT-PCR檢測,每件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四百元。


第 5-1 條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PCR核酸檢測,每件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6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含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每次施
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7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藥效(含藥害)試驗,每次調查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


第 8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第 9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
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10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