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蟲劑
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菌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ELISA檢測,以四十件樣品為單位,每單位檢測一
種病原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5 條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RT-PCR檢測,每件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四百元。
第 5-1 條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PCR核酸檢測,每件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6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含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每次施
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7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藥效(含藥害)試驗,每次調查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
第 8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
第 9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
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10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