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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篦麻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31064760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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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大戟科(Euphorbiaceae)篦麻屬(Ricinus)篦麻
    ( Ricinus communis L. )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以秋作八月至九月播種育苗為原則,本葉 2片時定植
        ,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得另選定適當時間。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提供檢定
        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至少 500粒,每年6月至7月送達檢定機構
        。檢定之種子外觀必須飽滿完整,且無病蟲害感染。非經檢定機
        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 試驗設計:田間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四重複,採平畦單行栽培
        ,行株距2×2公尺,10株為一重複,總調查株數為40株。
 (四) 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之沙質壤土或壤土栽培為原則。
 (五) 栽培管理:以篦麻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五、試驗期間係以完成兩個相同生長季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
    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
    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篦麻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決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