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瓢唇蘭亞族(Catasetinae)之瓢唇蘭屬(Catasetum)
、天鵝蘭屬(Cycnoches)、克羅威西亞蘭屬(Clowesia)、飛燕蘭屬
(Mormodes)、德雷斯勒蘭屬(Dressleria)與其人工屬間雜交之所有的
瓢唇蘭亞族蘭花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試驗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送檢地點:委任或委託檢定機關。
(二) 送檢時期:全年。
(三) 檢定材料:品種權人或品種權申請人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
營養繁殖苗各十五株,送檢植株必須是未開過花之帶梗植株,花
梗長度十公分以下。外觀必須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主要病蟲
害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物材料必須未經任何化學藥劑
處理。
(四) 栽植環境:以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進行
栽培。
(五) 栽培管理:生長期水分、肥料供給需充足,其餘管理方法可參考
瓢唇蘭亞族蘭花慣行栽培法。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殖生長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
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瓢唇蘭亞族(含天鵝蘭屬)蘭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
所列規定辦理。性狀調查項目之量的性狀以調查十株為原則,質的性
狀則以觀察十五株為原則。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