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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臺北植物園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林試生字第1122236462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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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經營管理臺北植物園室內場館
   (以下簡稱本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為維護植物正常生長,未開放之園區,未經核准不得進入。
  本園之展示園區及植物之管理、維護,得委由民間團體為之。


三、本園開放時間如下:
  (一)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十時。
  (二)植物展示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夏季得適時延長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得公告變更開放時間或停止開放:
  (一)臺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時。
  (二)重大天然災害致本園災損嚴重時。
  (三)其他特殊事件致本園管理運作困難時。


五、本園導覽服務如下:
 (一) 週六定時導覽:採現場自由報名,以園區一般導覽為主。
 (二) 週日主題導覽:採現場自由報名,以本園各月份主題為導覽內容。
 (三) 如遇國定假日,前二款導覽服務得視情況暫停。
 (四) 週一至週五團體預約導覽:
  1、人數二十人以上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一般社會人士,得申請預約
      導覽。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學校須由教師帶隊。
  2、預約導覽須於入園參觀前十四日至四十日內,以線上方式(網址為
       http://tpbg.tfri.gov.tw)向本園申請,本園於接獲申請五日內
      ,排定入園參觀日期,並通知申請單位。
  3、如遇國定假日,本款之團體預約導覽暫停。
  4、經本園同意入園參觀後,於入園當日如發生前點規定情事時,由本
      園另行商定時間,再通知申請單位入園參觀及提供導覽服務事宜。
  5、申請單位如因其他事由,於入園當日無法前來,應於二日前通知本
      園。
 (五) 導覽服務之相關資訊,可至本園網站瀏覽,(網址為
      http://tpbg.tfri.gov.tw)。
 (六) 本園之導覽服務免費,參與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從中不
      當收取費用,若有違反情事,本園即不提供導覽服務。
 

六、在本園舉辦自然教育、寫生、攝影等活動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
    ,應於預定活動日十日前,行文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後,於
    本所指定區域內辦理。


七、電影、電視或其他傳播公司借用本園場地拍攝影片,應於十日前行文
    向本所申請,並應敘明時間、事由等資料,及附上企劃書或拍攝腳本
    ,經本所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舉辦活動或拍攝影片時,申請單位應自行維持秩序及清潔場地。如有
    毀壞、損傷園內之設施、設備、或動、植物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
    賠償之責。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本園:
  (一)車輛(嬰兒車、輪椅、電動代步車及公務用車除外)。
  (二)攤販。
  (三)放生動物。
  (四)攜帶動物(導盲犬與執行公務犬除外)。
  (五)攜帶危險物品。
  (六)攜帶運動器具、音響、擴音器進入本園從事運動或播放音樂。
  (七)吸煙(毒)、酗酒,或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本園管理之
      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對象。


十、遊客進入本園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園人員得予制止或要求離園:
  (一)擅自攀爬樹木、觸碰、採摘或破壞園內任何植物。
  (二)毀損、踐踏、污染、刻畫本園區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三)攀越圍籬、擅離步道進入植物展示區。
  (四)入池玩水、洗滌、垂釣及捕捉生物。
  (五)採集、射擊及獵捕生物。
  (六)餵食、騷擾及虐待野生動物。
  (七)隨地吐痰、便溺、丟棄紙屑、果皮、煙蒂及廢棄物。
  (八)赤身裸體、衣衫不整、有害風化、賭博、乞討及行為不檢。
  (九)席地倒臥、曝曬衣物、露宿及露營。
  (十)喧鬧滋事、妨害公眾安寧及秩序。
  (十一)從事球類運動、操練、妨害民眾活動及行人交通。
  (十二)依前點第一款可入園之車輛,因不當行為致有公共安全疑慮。
  (十三)生火、燃放爆竹及煙火。
  (十四)在本園區內張貼、散發廣告及宣傳品或從事選舉行為。
  (十五)從事未經核准之商業行為。
  (十六)逾開放時間仍滯留本園區內。
  (十七)其他有妨害他人活動之違規事項。


十一、遊客不得破壞或改變園內原有狀態。本園區內之任何資源未經核准
      不得攜出。


十二、本園管理人員為維護本園秩序,得隨時糾正違規不法行為,其情節
      嚴重者並得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