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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四日各相關承銷人於臺灣地區家畜(肉品)市場每日採購豬隻頭數上限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300424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養豬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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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畜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四日各相關承銷人於臺灣
    地區家畜(肉品)市場每日採購豬隻頭數上限表」(如附件一),所
    列各相關承銷人,於臺灣地區家畜(肉品)市場每日採購豬隻,不得
    超過該表所列頭數,請臺灣地區家畜(肉品)市場及各相關承銷人據
    以辦理。
二、於公告期間,各相關承銷人應於交易次日中午十二時前向本會據實申
    報前一日之豬隻採購來源、數量及屠宰頭數等產銷資料(如附件二)
    。
三、附件一之採購豬隻頭數上限,依相關承銷人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合理交
    易期間採購數量統計,並考量其經營型態及庫存情形後研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