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3133214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遠洋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漁業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項

主旨:公告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南緯十度以北、東經七十八度以

    西之印度洋海域(如附圖)。

二、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該海域者,

    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