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項
主旨:公告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南緯十度以北、東經七十八度以
西之印度洋海域(如附圖)。
二、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該海域者,
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