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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美酒標章管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糧銷字第1021070254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果樹及花卉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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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農村酒莊及其酒品優良形象,推行農村美酒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增進農村優質酒品辨識,特訂定本規範。

二、取得本規範標章驗證之酒品,應經本署評鑑通過之農村酒莊所產製,其品質並應符合本規範之相關規定。

三、凡通過當年度農村酒莊評鑑之業者,得申請於次年度使用本標章。

四、申請單位申請使用本標章之程序、審核及簽訂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標章之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填具「農村美酒標章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審核:由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依「農村美酒標章使用審查表」 (如附件二)審查,合格後即授予產品編號,並送本署農村酒莊輔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訂契約。

(三)簽訂契約:由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與審查通過之申請單位簽訂「農村美酒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三),本標章每年須重新簽訂契約始得使用。

五、本標章印製及套印之使用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章印製:申請案經審核通過後,核予每項產品一組編號,第一碼及第二碼表示廠商,第三碼及第四碼表示酒品類別,第五碼及第六碼表示產品序號。申請單位於簽約後得依核定編號自行印製,並得依需要申請套印使用。

(二)套印標章:套印使用經申請核准後,申請單位得依核准圖樣及用途套印。

六、申請單位之標章使用情形及酒品衛生安全,應接受由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追蹤查核。

七、申請單位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本規範規定;違反者,由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送本署農村酒莊輔導小組審議後,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標章之停用:

1.申請單位或其經核准使用本標章之產品於契約期間內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及本管理規範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善,未依限期改善者,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得停止該單位或該項產品使用本標章一年。

2.標章印製及套印經抽查,申請單位任意改變本標章形狀、顏色、加註字樣或使用於非核准用途等未依規定圖樣或用途辦理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善,未依限期改善者,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得停止申請單位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3.於核准使用標章之產品或宣傳資料任意貼附與標章意義不符之宣傳資料,違反標章契約情事者,申請單位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至一年。

4.經查核確認違反規定致停用標章者,其停用之起迄日期悉依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通知之日期為準。

(二)標章之處置:

1.申請單位使用本標章於未經核准使用之產品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得終止契約,並依商標法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2.經終止契約之單位,至少需經一年以上之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使用本標章。

3.經依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停止本標章之使用者,申請單位應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並對標章產品採取下架或回收等相關措施;其已套印之標籤、包裝袋(箱)、宣傳資料及各式標示牌等資料應主動銷毀或塗銷,並作成紀錄。

4.申請單位有前三目須查處之情事者,本署指定之辦理機構得派員核對標章庫存之數量,並確認回收或銷毀紀錄,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