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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之範圍及相關規定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2170127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保育管理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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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4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範圍及面積:位於新北市石碇區,範圍包含新北市石碇區乾溝段後坑子小段、乾溝段乾溝小段、火燒樟段、桶後北段等共計土地七百二十五筆,面積一千二百九十五點九三公頃,詳如附件及範圍圖。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與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相同。
 

二、主管機關:
 

(一)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三、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一)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1、為維護保護區內野生動物之棲息,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1)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2)任意野放或引進動物。
 

(3)採集、砍伐或焚燒之行為。
 

(4)採取土石或礦物、開墾、伐採、開發建築、設置墳墓等各種開發利用行為。
 

2、禁止棄置廢棄物或廢土、放置構造物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3、禁止從事保護區內水域之遊憩活動及溪流內垂釣、捕撈之行為。
 

4、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相容使用,若對保護區內主要保護對象造成影響,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5、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事項。
 

(二)核心區管制事項
 

1、本區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2、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改變棲地、地形、地貌或從事其他開發行為。
 

(三)緩衝區管制事項
 

1、本區於每年五月至八月食蛇龜繁殖季期間,主管機關得限制人員進入。
 

2、本區容許維持原土地使用,租地造林地承租人得以進入從事其承租目的之行為。
 

3、保護區公告前之區內既有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一、保護區範圍及面積:位於新北市石碇區,範圍包含新北市石碇區乾溝段後坑子小段、乾溝段乾溝小段、火燒樟段、桶後北段等共計土地七百二十五筆,面積一千二百九十五點九三公頃,詳如附件及範圍圖。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與翡翠水庫食蛇龜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相同。
二、主管機關:
(一)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三、保護利用管制事項
(一)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1、為維護保護區內野生動物之棲息,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1)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2)任意野放或引進動物。
(3)採集、砍伐或焚燒之行為。
(4)採取土石或礦物、開墾、伐採、開發建築、設置墳墓等各種開發利用行為。
2、禁止棄置廢棄物或廢土、放置構造物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3、禁止從事保護區內水域之遊憩活動及溪流內垂釣、捕撈之行為。
4、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相容使用,若對保護區內主要保護對象造成影響,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5、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事項。
(二)核心區管制事項
1、本區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
2、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改變棲地、地形、地貌或從事其他開發行為。
(三)緩衝區管制事項
1、本區於每年五月至八月食蛇龜繁殖季期間,主管機關得限制人員進入。
2、本區容許維持原土地使用,租地造林地承租人得以進入從事其承租目的之行為。
3、保護區公告前之區內既有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