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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岸際捕撈鰻苗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31326539A號 令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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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應向作業當地區漁會辦理登記(登記表格式如附
    件一)。


三、岸際捕撈鰻苗以手抄網、小型人力叉手網或設置小型張網為限。


四、捕鰻苗作業岸際海域涉及其他機關管理規範,應向權責機關申請;涉及
    在專用漁業權範圍內,應依漁業權人相關規定辦理。


五、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應確實填報漁撈日誌(格式如附件二),並於作
    業後繳交至當地區漁會。


六、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應遵守「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並禁止於前
    揭規定禁漁期間從事岸際捕撈鰻苗。


七、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於開放作業期間,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所訂岸際或
    水域活動安全相關規定,並穿著救生裝備,及注意天候海象、維護自身
    安全及作業秩序。


八、各區漁會應將漁撈日誌按週彙整建檔後(格式如附件三),送所屬直轄
    市、縣(市)政府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函
    轉本會備查。


九、各區漁會應於每年三月三日前將登記名冊陳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
    府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九日前,將所彙整之登
    記名冊函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