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應向作業當地區漁會辦理登記(登記表格式如附
件一)。
三、岸際捕撈鰻苗以手抄網、小型人力叉手網或設置小型張網為限。
四、捕鰻苗作業岸際海域涉及其他機關管理規範,應向權責機關申請;涉及
在專用漁業權範圍內,應依漁業權人相關規定辦理。
五、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應確實填報漁撈日誌(格式如附件二),並於作
業後繳交至當地區漁會。
六、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應遵守「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並禁止於前
揭規定禁漁期間從事岸際捕撈鰻苗。
七、從事岸際捕撈鰻苗者於開放作業期間,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所訂岸際或
水域活動安全相關規定,並穿著救生裝備,及注意天候海象、維護自身
安全及作業秩序。
八、各區漁會應將漁撈日誌按週彙整建檔後(格式如附件三),送所屬直轄
市、縣(市)政府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函
轉本會備查。
九、各區漁會應於每年三月三日前將登記名冊陳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
府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九日前,將所彙整之登
記名冊函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