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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馬拉巴栗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21049798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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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木棉科(Bombacaceae)馬拉巴栗屬(Pachira)之品
    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南部地區。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每年四月中旬至五月中旬提送檢
      定材料各十五株。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苗型態為未萌芽之嫁接苗
      ,嫁接苗以馬拉巴栗(Pachira macrocarpa)二年實生苗,胚軸直徑
      三公分至四公分植株,為嫁接砧木,接穗為一節枝條,嫁接處為離地
      二十五公分。送檢植株外觀必須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主要病蟲害
      感染者。除經檢定機構同意或特別指定外,植物材料不得經任何化學
      藥劑處理。
  (三)栽培環境:於通風良好日照充足,可以充分確認特性之防雨設施內進
      行,採用相同盆器與介質栽培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四)栽培管理:依馬拉巴栗慣行栽培法進行,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狀態。
  (五)試驗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調查株數至少十株。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新梢生長季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
    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馬拉巴栗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