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稻米出口管理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21093672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
糧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華民國輸出入

    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1006. 10. 00. 00-0「稻榖」、1006.

    20. 00. 00-8「糙米」、1006. 30. 00. 90-7「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

    ,不論是否磨光」、1006. 30. 00. 10-4「糯米」及1006. 40. 00.

    00-4「碎米」等五項貨品限制輸出,貨品同意輸出總數量為五萬公噸 

    ,並按申請出口順序審查辦理。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

    之次日起二個月。

二、前點所定期間內,向本會申請出口並經同意者,除不可抗力或有不可

    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其同意出口數量未於出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

    內出口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廢止並註銷同意文件者,自查證屬實之日起

    算一年內,不予核發其申請出口同意文件。


一、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華民國輸出入
    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1006. 10. 00. 00-0「稻榖」、1006.
    20. 00. 00-8「糙米」、1006. 30. 00. 90-7「其他全碾或半碾白米
    ,不論是否磨光」、1006. 30. 00. 10-4「糯米」及1006. 40. 00.
    00-4「碎米」等五項貨品限制輸出,貨品同意輸出總數量為五萬公噸 
    ,並按申請出口順序審查辦理。出口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
    之次日起二個月。
二、前點所定期間內,向本會申請出口並經同意者,除不可抗力或有不可
    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其同意出口數量未於出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
    內出口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廢止並註銷同意文件者,自查證屬實之日起
    算一年內,不予核發其申請出口同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