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辦理輸出植物種子病
害檢測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輸出植物種子病原檢測作業,指定下列檢測單位辦理:
(一)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
(二)農業部農業試驗所。
(三)國立臺灣大學植物教學醫院。
(四)國立中興大學植物教學醫院。
(五)國立嘉義大學植物教學醫院。
(六)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醫學教學醫院。
(七)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前項檢測單位可檢測之病原種類與方法、取樣數量及收費標準應提供
防檢署,並由防檢署公布於其網站。
三、輸出植物種子病原檢測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四、輸出人為符合輸入國(地區)檢疫規定,而須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加註植物種子經檢測未罹染特定病原者,應向防檢署轄區分署提出檢
測申請。
前項申請應載明輸出植物種子之學名、數量、重量、輸銷國家(地區
)及申請檢測之病原名稱(學名)。
五、取樣方式及數量如下:
(一)由防檢署轄區分署派員至植物種子存放處進行取樣。
(二)各類種子之取樣數量依第二點第二項於防檢署網站公布之資料辦理
。
六、樣品由防檢署轄區分署檢疫人員封識,並填寫「送請鑑定植物病蟲害
報告表」(附件二),一併交由輸出人送至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
費用由輸出人依檢測單位收費標準支付予檢測單位。
七、檢測結果通知及分批輸出作業如下:
(一)檢測單位完成檢測後,應將檢測結果登載於「送請鑑定植物病蟲害
報告表」後傳送至防檢署轄區分署。
(二)防檢署轄區分署於接獲檢測單位檢測結果後,應函知輸出人檢測結
果。檢測合格之種子得分批輸出,但應於二年內輸出完畢,並依實
核銷數量,逾期則應重新申請檢測。
(三)前款檢測合格之種子,經輸出人檢附種子儲藏期間安全管制計畫,
並經防檢署轄區分署審查通過者,分批輸出期限得延長至四年。
前項第三款安全管制計畫內容應包括種子種類、數量、存放地點、分
裝及保存方法、檢測合格之病原種類、消毒設施、操作人員及分批輸
出之紀錄格式。
八、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核發及加註輸出人輸出種子時,應檢附前點第一
項第二款函向防檢署轄區分署申報輸出檢疫,經防檢署轄區分署確認
該批種子係經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後,始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檢
測結果,並依實核銷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