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事項:
主 旨:修正「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附修正「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1 份(如附件)。
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修正規定
一、下列期間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
鰻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自一百零八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點之限制:
(一)於花蓮縣、臺東縣之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
(二)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捕撈鰻苗者,應遵守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
、漁業法及其他法令所定保育區、禁漁區之規定。
四、違反第一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修正規定
一、下列期間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
鰻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自一百零八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點之限制:
(一)於花蓮縣、臺東縣之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捕撈鰻苗。
(二)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三、捕撈鰻苗者,應遵守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
、漁業法及其他法令所定保育區、禁漁區之規定。
四、違反第一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