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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棗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21049726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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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鼠李科(Rhamnaceae)棗(Ziziphus mauritiana
    Lam.)營養系或雜交品系。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南部地區。
  (二)栽植時間:每年三月至四月。
  (三)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八個月齡以上、直徑一至
      一. 五公分 、足以產生十株植物以上之芽條,且每一芽條由一個標
      準果實後方切下,或於檢定機構之要求下,提供十株以上一年生以臺
      灣土棗為砧木之嫁接苗,並於每年三月底前,送達指定檢定機構。種
      苗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檢定植株非經
      檢定機構同意,植株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四)栽植環境:網室栽培,採行距六至七公尺 ,株距五至六公尺 ,總調
      查株數為五株以上。
  (五)栽培管理:依棗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
      說明書所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至少一個生長季(生長季係指果實成熟之週期)之試驗
    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棗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書後
    ,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