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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森林遊樂區等地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21750853號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之地區.doc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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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森林遊樂區等地區(如附表)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