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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申請及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法資字第10211508370號
法規體系: 其他法規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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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及依據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法規資料公開,鼓勵民間加值運用本
    部公開之政府法規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行動化應用及創新
    服務應用價值,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及
    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規範所稱之公開資料,係指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
      .moj.gov.tw/)(以下簡稱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集中公
      開列示之法規資料。
(二)本部以非專屬授權之方式,授權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重製
      、改作、編輯或為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開發其他產品或服務(以下
      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
(三)本部公開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仍歸本部所有,除依本規範所約定之方
      式進行加值應用外,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重製
      、改作、編輯、散布或轉讓。
(四)申請者於本部授權使用期間內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本部不收取任何
      費用。
(五)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時,當然終止授權,申請者如需續用,應於授權
      使用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續用申請(附件一)
      ,本部有權依據申請者之使用狀況,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
      續用之申請。


三、取得公開資料申請作業
(一)申請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自然人及依據我國法律所設
      立之本國、外國法人,得依本規範向本部申請提供公開資料。
(二)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填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查同意後,
      將配賦一組帳號及密碼,供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逕至本網站
      「公開資料下載」區下載本部所提供之公開資料。本部有權審查申
      請之理由、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斟酌公共利益之維護,准駁
      申請者之申請。


四、申請者應遵守事項
(一)申請者應遵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
      相關事項。
(二)為確保本網站資訊服務之穩定性及資源使用之公平性,申請者應遵
      守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規定之下載頻率及連線方式
      。
(三)申請者使用本部公開資料,不得以違背法令、違反公序良俗、誤導
      社會大眾、有侵害本部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四)申請者開發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註明係由本部授權,並加註
      資料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
(五)申請者利用本部公開資料所完成之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 Mobile App)加值衍生物,應配合本部需求,嵌入「
      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推播元件」,以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整
      合推廣政府服務。
(六)申請者應將加值衍生物無償提供本部及所屬機關使用,並同意回饋
      相關之應用成果,無償供本部參考,並同意配合本部需求辦理政策
      或活動宣導。
(七)申請者利用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之開放資料,如發現資料錯
      誤或遺漏,應通知本部修正,且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
      前回報半年度每月使用加值衍生物之相關應用成果統計資料(附件
      二),未按時回報者,本部得隨時終止申請者之使用授權。
(八)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申請者不得將本部公開資料再授權、轉移
      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取得、利用。
(九)申請者如欲變更申請使用之目的或範圍,應以書面向本部提出變更
      申請(附件一),經本部審查同意後,其授權期間仍維持原核准之
      使用授權期間。
(十)申請者加值利用本部公開資料,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
      應由申請者負其責任;若造成本部受有損害,申請者亦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五、終止授權情形及賠償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之使用授
      權,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申請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
      何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申請者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
    2、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申請
        者加值使用,不符合公共利益。
    3、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
(二)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續用,或申請續用授權未獲本
      部同意,當然終止授權,不得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三)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書面主動告知停止使用者,終止授權
      。
(四)申請者因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經本部終止授權,於本
      部終止授權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五)終止授權後,申請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停止供應
      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部者,亦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本部責任限制
(一)本網站公開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
      ,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所公布之文字有所不同,仍應以各法規主管
      機關所公布之資料為準。
(二)本部如因過失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
      、停用,致無法繼續提供申請者公開資料者,縱申請者受有損害或
      損失,本部不負賠償或補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