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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限制4%雙必蝨粉劑等三十九種農藥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21487233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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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據:
農藥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4%雙必蝨粉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刪除使用方法及
範圍。
二、「2%滅爾蝨粉劑」、「2.4%丙基喜樂砷粉劑」、「3.8%加丁滅蝨粉劑
」、「1.5%加保利粉劑」、「3.5%加馬治蝨粉劑」、「2.5%布芬治蝨
粉劑」、「1%安丹粉劑」、「4%治蝨丹粉劑」、「3%益丁滅蝨粉劑」
、「3%益滅蝨粉劑」、「4%馬拉克蝨粉劑」、「3%滅普寧粉劑」、「
0.2%嘉賜黴素粉劑」、「2.3%福賜滅蝨粉劑」、「2.8%維利熱必斯粉
劑」、「3%撲滅松粉劑」、「2.5%熱必斯粉劑」、「2.5%護粒丹粉劑
」、「2%護粒松粉劑」、「0.4%鐵甲砷酸銨粉劑」、「1%丁基加保扶
粉劑」、「2%丁基加保扶粉劑」、「2%加福松粉劑」、「2.5%加護丁
滅蝨粉劑」、「3.5%加護雙必蝨粉劑」、「2.5%布芬丁滅蝨粉劑」、
「3.5%必芬治粉劑」、「5%思得寧粉劑」、「1.5%益滅松粉劑」、「
2.4%酚撲滅蝨粉劑」、「10%滅速克粉劑」、「2.1%嘉賜米松粉劑」、
「0.3%嘉賜黴素粉劑」、「4%樂馬松粉劑」、「1%免敵克粉劑」、「
1.9喜樂紋粉劑」、「56%好達勝袋劑」及「32%磷化鎂片劑」等38種農
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刪除其使用方法及範圍。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