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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函釋辦理農會總幹事資格認定疑義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0930159578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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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辦理農會總幹事資格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府農輔字第○九三○二三六七
    八三號函辦理。


二、有關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之經歷中,曾任鄉、鎮、市長之經歷,得
    以適用為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列機關相當職務認定,至薦任、委
    任年資之採計以其經銓敘部正式審定函所載官職等或資位俸級等資料
    為準,另鄉、鎮、市公所之公務人員(秘書、技正等)亦均適用採計
    。又有關農業相關經歷加分一節,因鄉、鎮、市長係綜理轄內所有士
    、農、工、商各行業,得以有農業經歷加分,惟同機關內其他公務人
    員則需視其業務性質依事實認定之。


三、至農會會員代表,僅於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時行使職權,既非專任職務
    ,且屬無給職,不符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
    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