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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芥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21049188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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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十字花科(Brassicaceae)蕓苔屬Brassica芥菜之植
    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一般播種適期在每年九至十一月,根用及莖用芥菜播種適
      期在每年十月下旬。檢定機構參考新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適期決定
      之。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依性狀檢定機構指定之時間,提
      供性狀檢定所需之種子,供檢定人員調查,提供種子數量不得少於十
      公克。發芽率不得低於國家標準(即百分之八十)之規定,且非經檢
      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之處理。
  (三)試驗設計:每一檢定機構栽培觀察總植株數為四十株以上,分為二個
      以上重複;如在溫室中栽培觀察,植株數得減半。檢定試驗方法採用
      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且須栽植對照品種。
  (四)性狀檢定觀察植株之栽培管理操作,應參考新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
      管理操作說明,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對於葉性狀之觀察記錄,應於植株成長時之葉為之;對於花性狀之觀
      察記錄,應於植株開花時之花為之;對於植株性狀之觀察記錄,應於
      植株生育達市場消費標準時為之。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表應依芥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