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院臺農字第一○二○○
一九九四四號函。
主 旨:公告「烏石漁港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院臺農字
第一○二○○一九九四四號函。
公告事項:
一、烏石漁港區域:
(一)以距北海堤堤跟點以北十七公尺之宜蘭縣頭城鎮港澳段港口小段
地號二二三地籍線西北角之 A1 點為起始點;向東以平行北海堤
方向延長九百八十四公尺至海上之 B1 點。
(二)由 B1 點向南轉折九十度並延長二千零五十七公尺至海上之 C
點。
(三)由 C 點向陸側轉折九十度並延長九百二十二公尺至 D1 點。
(四)由 D1 點向北轉折九十度並延長至距南新生地南側堤線外側(含
延伸線)十五公尺之 D2A 點。
(五)由 D2A 點平行且距南新生地南側堤線外側十五公尺之界線,經
D2B 點至 D2C 點,再由 D2C 點平行且距南新生地東側堤線外側
二十公尺之界線至 D2D 點,再由 D2D 點平行且距南新生地北側
堤線外側十五公尺之界線延長至頭城都市計畫漁港專用區範圍線
上之 D2E 點。
(六)由 D2E 點沿頭城都市計畫漁港專用區範圍線至宜蘭縣頭城鎮大
坑罟段地號二八七地籍線西北角之 D2F 點,由 D2F 點沿大坑罟
段地號二八七地籍線西北面邊線至宜蘭縣頭城鎮大坑罟段地號二
九零地籍線東北角之 E1 點。
(七)由 E1 點沿頭城都市計畫漁港專用區範圍線經過 E 點,沿宜蘭
縣頭城鎮大坑罟段地號二九一地籍線北面邊緣線,及同段地號二
六九、二六七、二六六、二六四地籍線南面邊緣線至 F3 點,續
由 F3 點沿頭城都市計畫漁港專用區範圍線至 G3 點,續至宜蘭
縣頭城鎮烏石港段地號九七地籍線東南角之 H 點。
(八)由 H 點沿宜蘭縣頭城鎮烏石港段地號二二三地籍線西面邊緣線
,經 I1 點、地號二二三地籍線西南轉角 J1 點至北防波堤胸牆
線與地號二二三地籍線相交處之 K 點。
(九)由 K 點銜接至起始點 A1 點。
二、附烏石漁港區域圖。
三、原臺灣省政府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八八府農漁字第一四五三二五號公
告之烏石漁港區域劃定範圍,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