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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有關「每年」之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21484400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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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參加主管機
關辦理之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年」之認定基準,以每年一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五年,橫跨至
第六年度始屆滿者,受訓人員得自行選擇第一年度或第六年度參加主管機
關辦理之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俾符合「每年」參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