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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自即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暫停受理有關養豬之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畜牧場之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案件之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2020711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養豬產業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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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據:
畜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自即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雲林縣暫停受理有關養豬
之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畜牧場之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
案件之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公告之限制:
(一)養豬場申請廢水處理設施增建或改建,未涉及擴大飼養規模。
(二)已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養豬場,改申請畜牧場登記且未涉及擴大
飼養規模。
(三)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養豬畜牧設施容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