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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軟骨魚類漁獲管制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14152386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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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管制措施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我國沿近海域禁止捕撈下列軟骨魚類。但為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者,不在
    此限:
(一)大白鯊(如附圖一)。
(二)象鮫(如附圖二)。
(三)巨口鯊(如附圖三)。
(四)污斑白眼鮫(花鯊)(如附圖四)。
(五)平滑白眼鮫(黑鯊)(如附圖五)。
(六)蝠鱝科所有種(如附圖六)。
    前項各款軟骨魚類,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列入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者,從其規定。
    意外捕獲第一項各款軟骨魚類,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並依第三點規定申報。

三、漁業人或船長於我國沿近海域意外捕獲前點第一項各款軟骨魚類時,應於卸魚聲明書申報意外捕獲情形。

四、曾捕獲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軟骨魚類之漁船,應接受本部指派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作業。
    前項經指派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作業漁船之漁業人、船長及船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本部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二)提供觀察員在漁船上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住宿、衛生設備、醫療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三)於觀察員登船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
      ,通報全船人員知悉。
(四)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或單邊帶無線電話(SSB)等通訊設備。
(五)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協助觀察員蒐集漁獲樣本。
(七)簽署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之資料或所作之紀錄,如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附記其意見。
(八)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五、違反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捕撈禁捕軟骨魚類者,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依第三點規定申報意外捕獲情形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漁業人及船長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作業,或違反同點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處分;情節重
    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