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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91321305號 公告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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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

公告事項:附修正「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1份。
 

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修正規定

一、本管制措施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九款規定訂定之。

二、禁止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但為供國內教學或科學研究用,經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者,不論其尚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
    放回海中,並依第三點規定通報。

三、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我國沿近海域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
    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意外捕獲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通報
    表」(如附件),以傳真方式向下列機關(單位)通報:
    (一) 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
    (二) 本會漁業署(傳真電話:(○二)二三三二七五三六)。

四、曾捕獲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之漁船應接受本會指派之觀察員隨船進
    行觀察作業。

    前項經指派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作業漁船之漁業人、船長及船員應遵
    行下列事項:
    (一) 依本會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二) 提供觀察員在漁船上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住宿、衛生
         設備、醫療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三) 於觀察員登船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
         維護及漁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
         人員知悉。
    (四) 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或單邊帶無線電話(SSB)
         等通訊設備。
    (五) 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
         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 協助觀察員蒐集漁獲樣本。
    (七) 簽署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之資料或所作之紀錄,如對紀錄內容
         有不同意見時,得附記其意見。
    (八) 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
         及給予避難協助。

五、違反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捕撈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者,依本法第六
    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依第三點規定通報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漁業人及
    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
    察作業,或違反同點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
    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
    以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人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船員
    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