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民眾自行送驗罹患、疑患
或可能感染動物疾病之動物檢體(以下簡稱檢體)至本所進行檢驗,
以避免動物疫情傳播及通報疏漏,特訂定本要點。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飼養動物有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
病者,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三、民眾自行採集動物檢體送至本所進行檢驗,應填寫本所動物疾病診斷
檢驗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署送驗切結書
(附表二)。
四、送驗檢體應置於兩層以上防漏包裝之堅固容器內,並放入含有冰寶之
運送桶或保麗龍盒內以二攝氏度至八攝氏度低溫保存,且應於二十四
小時內以低溫方式將檢體送至本所疾病診斷組。
五、未依前二點規定辦理者,本所得不受理;對不受理送驗案件或檢驗後
之檢體,均不寄還或保存,逕由本所處理。
六、送驗動物檢體由本所疾病診斷組辦理收件,受理後將申請書及切結書
傳真副知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附表三、動物疾病診斷檢驗結果傳真
單),並依檢驗需求進行處理及後續分送各檢驗實驗室。
七、檢驗結果應函復送驗之民眾,並副知地方動物防疫機關(附表四、農
業部獸醫研究所受理民眾申請動物疾病診斷檢驗結果通報單)。經診
斷為法定動物傳染病(病原微生物及其核酸檢出、異常抗體力價),
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農業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在地動物防
疫機關依法採取必要之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