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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美女櫻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21048163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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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馬鞭草科(Verbenaceae)馬鞭草屬(Verbena)植物
    之種及其種間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四至七月。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檢定前二個月,提供二批不
      同批號來源同品種之種子各二公克,並註明採種地區及時間,供品種
      穩定性檢測。營養系之品種應於檢定前一個月,提供以頂梢扦插於一
      二八格穴盤之發根苗五十株,根團應完整具三至四對葉。申請者所提
      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未開花、無病蟲感染。非經檢定機構同意
      ,種子及種苗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完全逢機設計。種子系品種調查至少三十株,營養系品
      種至少二十五株。
  (四)栽植環境:於溫室內進行,採直徑十二公分塑膠盆栽植。
  (五)栽培管理:依美女櫻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 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美女櫻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
    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
      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