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水產飼料(包括水產配合
飼料及觀賞魚飼料)加工廠衛生品質管理,確保水產飼料衛生品質及
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會漁業署辦理。
三、水產飼料加工廠生產之水產飼料輸銷至歐盟地區時,該水產飼料加工
廠應完成歐盟登錄,且水產飼料衛生應符合歐盟規定。
四、申請歐盟登錄之水產飼料加工廠應經衛生評鑑合格,評鑑項目分為書
面審查及工廠現場查核。
五、申請歐盟登錄之水產飼料加工廠,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漁業署辦理
書面審查: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水產飼料加工廠平面配置圖。
(四)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計畫書:包括HACCP小組成員、
產品製造流程、危害分析工作表、重要管制點判定、危害分析
重要管制點表、重要管制點之管制界限及監測、矯正措施、原
物料進貨管理程序書等。
六、本會漁業署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申請資料如有
錯誤、不符、不齊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四十五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七、水產飼料加工廠通過書面審查後,應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配合本會漁
業署辦理工廠現場查核。
八、本會漁業署應依「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衛生評鑑查核基準」(附
件二)及「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衛生評鑑查核表」(附件三)進
行水產飼料加工廠現場查核作業。
九、衛生評鑑結果,本會漁業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會動植物防
疫檢疫局。
衛生評鑑合格者,由本會漁業署公告於漁業署官網,並將合格水產飼
料加工廠名單(以下簡稱合格名單)送請歐盟登錄。
衛生評鑑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申請複評,複評未
通過者,應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十、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有效期限為三年,加工廠得於有效期限屆滿
前六個月,依第五點規定重新申請。
十一、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應配合接受本會漁業署定期或不定期水產
飼料產品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不符品質衛生規定者,依飼料管理
法相關規定裁處。
十二、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應配合接受本會漁業署不定期追蹤查核。
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經追蹤查核結果不合格者,得於接獲通知
三個月內申請複查,期限內未申請複查或複查未通過者,本會漁業
署應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
十三、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生產線變動,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本會漁業
署,倘有生產線增加者,本會漁業署應執行現場查核。
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停工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本會漁
業署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
十四、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將其自
合格名單中移除: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之抽樣檢驗;或產品
經檢驗不符衛生規定,命其改善未改善或情節重大。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之追蹤查核。
(三)未依第十三點規定期限通知。
十五、歐盟登錄水產飼料加工廠經本會漁業署將其自合格名單中移除者,
以書面通知該工廠及副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並提送歐盟刪除
登錄。
十六、本要點修正發布前,已登錄於合格名單之水產飼料加工廠,應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修正規定完成衛生評鑑;
逾期未完成者,自合格名單中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