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農會會員代表名額分配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10051776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基準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縣(市)及直轄市農會參加全國農會之會員代表名額,按縣(市)與
    直轄市農會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農會: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一萬五千人以下者,選出一
      人,超過一萬五千人者,選出二人。
(二)直轄市農會:轄內基層農會會員總數一萬五千人以下者,選出二人
      ,超過一萬五千人者,選出三人。


三、會員代表名額依前點辦理後,不足六十五人時,剩餘名額由轄內基層
    農會會員總數超過三萬人之縣(市)及直轄市農會,按超過三萬人之
    人數比例分配之。


四、縣(市)及直轄市農會之當然代表,包括在前二點所定名額之內。